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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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改革法案,标志着混业经营将成为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中国金融业基本上还没有打破完全国有垄断的局面,加上金融企业产权尚未明晰,金融监管不严,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限制,理论界大多认为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应该缓行。在这种两难的局势下,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就不失为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一个最优方案。我国目前大批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以下两类:第一类是由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等;第二类是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控股公司,如海尔集团、山东电力集团、宝钢集团等。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有利于我国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型,它通过机构和业务的融合,在硬件资源、金融产品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产生了一种巨大的协同效应优势,提高了行业竞争力,使金融服务水平提升到一个崭新阶段,但同时也增加了控股公司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方面的复杂性,导致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了很多经营风险,若监管不力,将会带来很大金融危害。
一、资本安全风险
资本是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金融机构债务的最终保证。金融机构属于高杠杆行业,维持最低资本保证,对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资本充足率制度是监管金融机构制度中一项基本而重要的内容。金融控股公司由于采取控股的形式,进入多个金融领域,因此,极易存在资本不足的风险。
当前由于中国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
二、高财务杠杆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这本来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优点,提高了资金利用率。可是,过高的财务杠杆比率会影响到金融集团的安全。如果由于母公司偿付债务的责任使被监管实体承担了不适当的压力,那么,过高的财务杠杆可能构成被监管实体审慎性风险的组成部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资本重复计算,因此,如果不剔除这些重复计算的资本,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通过这种重复计算的资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极大的举借债务,这样,从金融控股公司整体上看,就会产生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高财务杠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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