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剩余的国有资产是否已由企业主管部门代管;资产处置的有关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四)债权债务解除
1、债权是否收缴,未收缴部分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符合核销条件的是否报财政部门核销。
2、银行债务是否签订偿还合同或协议,并按议定数额清理;财政借款是否清算;有关债权债务清理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3、职工欠企业款项是否了结;企业按规定是否补发在岗人员工资和规定标准的生活费。
(五)档案管理
1、企业原有的各种档案是否整理并全部移交主管部门管理。
2、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并交主管部门管理。
3、解除劳动关系后,原职工人事档案是否移交托管或由主管部门代管。
(六)遗留问题
1、留守费用是否提留,留守人员是否按规定人数确定,有关报酬是否明确,留守时限是否确定。
2、改制遗留问题是否理清,有关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或方案是否明确。
三、验收程序、方法和要求
1、改制方案批复后,改制企业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资产进入市场处置的企业放宽到两个月)开始验收,部门驻企业工作组及企业要按改制有关验收标准对改制企业进行自验,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初验后,申报县企改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2、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由县企改领导小组组织县企改办、财政、劳动、审计、监察、国土及相关银行等部门人员专门进行验收。
3、验收工作组采取看资料、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对企业的改制情况,特别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进行全面验收,对改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4、经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县企改领导小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视为改制工作完成任务;验收未合格的,要限期补课,重新进行验收。
5、未进行验收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有关资产转移证明、土地房产证件过户等手续,情况特殊的需经县企改领导小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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