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派的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酬标准也应该企业化、市场化,不能因为委派的人员是机关事业的编制而依然实行老的薪酬制度和僵化的考核制度。
4.要尽快制定出一套周密、完整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从我国当前集团企业运行机制来看,禁止和限制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失为防止资产流失的一种有效措施。然而,绝对禁止子公司对外担保有时候会对企业生产造成损失,使企业走入困境。比如说,某甲企业因生产急需要一种原料,而提供生产原料的乙企业又急需要贷款,它希望甲企业能为它提供担保,如甲企业不提供担保,则势必会影响甲企业的生产进度。但我国当前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无从下手。为此,集团内部应该制订出一套完整的规范的担保制度来约束子公司一支笔担保的行为。监控、处罚措施应有同等效力且要细分化。[4][下一页]
5.集团应将控股子公司的捐赠权收回到母公司,以尽可能减少这种“合法”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我们以为,当前我国的企业无论从资产从经营从利润说都还比较弱小,绝大部分企业正处于创业和扩张阶段,资金非常短缺,我们的企业还没有达到应该为非企业化的社会慈善事业作出无投资效益的捐赠行为的阶段。我们以为国家制订相应的法规来限制和约束国有企业的捐赠行为是必要的,在没有法规出台之前,企业集团应该在集团章程中对子公司的捐赠行为予以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最大程度上禁止子公司的名正实虚的捐赠行为。
当然,绝对禁止子公司捐赠行为也是不妥的。这会使子公司把捐赠作为一种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改善公司的外部环境、提升公司的知名度等真正的公关行为无法开展;其次,与现行我国的某些法律制度相抵触;另外,会使如教育、医疗、基础设施、慈善业等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此产生不满情绪,从而不利于公司与外界保持良好的运作协调环境和维持良好的公共关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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