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几点启示
通过对有关国家和地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制度和政策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政府都很重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都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和机构。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金融支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的有效办法。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通过制定协调、配套的政策、法律以及相关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模式可划分为:清障铺路法和扶持法。前者以美、欧为代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主要集中在保证市场公平、消除不利于公平竞争的障碍,提供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信息、技术等各种服务方面。这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模式的行政成本和财政成本较小,适合于小政府大市场的成熟市场经济。后者以日本为代表,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力度较大,行政审批程序较复杂,财政成本较高,在政府主导型经济的成长阶段可能比较有效,但不利于经济转型和结构提升,也容易产生道德风险。我国应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体系,鼓励创新,更多地运用市场手段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3、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力度受到政府预算、经济体制和发展模式等因素的制约。美国和日本的经验还表明,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与金融市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因此应更多地提高相关的优惠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4、美、日、德等国的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中并没有扮演主要角色或承担主要责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个系统过程,需要相关部门政策的协调配合。这一点尤其值得中国借鉴。
5、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需要完整、协调的法律体系。通过中央、地方和民间组成的组织机构体系及培育与多元化的融资体系相配套的环境,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应该而且能够制定和完善有关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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