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两种方法下企业合并成本是不同的
从理论上来说,权益结合法不要求对被并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而购买法则要求评估其公允价值,因而应用权益结合法的成本应该低于购买法。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权益结合法会增加主并企业以及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分析成本,权益结合法下的并购成本通常还高于购买法。
关于两种方法的选择
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均存在各自的优点和不足,这两种方法要根据合并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来判断。
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PA)曾提提出合并前后股东股权和业务经营管理表现为连续、合并各方规模表现为类似且现金使用量较小时,应采用权益结合法,其他条件下则应采用购买法。并明确指出,当现金使用量较大时,不论其他条件如何,均应采用购买法。
其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提出了“12个条件”的严格限制,取代了过去发布的所有关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文告以,只有完全符合这12个条件的,才能采用权益法。其基本内容是要求每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均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可以对合并的可行性作出自主判断,在合并后参与合并企业应当成为合并后企业的所有者,在合并过程中不应存在“有计划交易”,即与现有普通股权益不一致的交易。这是目前为止最为认可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在各种企业合并中,只要有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便能辨别出哪一个是购买企业。虽然有时不能直接判断,但可以通过一些迹象来验证,如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大超过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企业合并通过以现金换取有表决权的股份来实现,企业合并后一个企业的管理当局能够控制合并后企业的决策等等,这些企业都可以被认为是购买企业,从而应选用购买法。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权益结合法的限制条件近乎苛刻,其基本思想就是严格限制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最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还修订了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发布的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正式取消了权益结合法。从我国的情况来看,199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合并准则》征求意见稿对“购买”和“股权联合”的有关规定与ISA22大体相同。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明确指出,被兼并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按价调整账面价值,即使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也是如此,对于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主并企业还应确认商誉(但未提及负商誉),要编制兼并成交时的资产负债表。由于是暂行规定,在此未对兼并的不同性质进行界定和区分,但其会计处理方法显然更倾向于购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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