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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必然要涉及到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目前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三种,即购买法、权益结合法和新主体法。其中新主体法将企事业合并完全视同新设企业,因而要求将合并各方的资产与负债项目均调整为现行价格,目前仅在理论界偶有提及,在实践中应用很少,故在这里只讨论前两种方法。
购买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几个企业的行为,其基本特点是购买企业(主并企业)按取得成本记录被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同时按取得成本与所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商誉,收益包括合并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和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因此企业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会增加,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得转入实施合并的企业。
权益结合法又称联营法,该法将企业合并视为参与合并各方所有者权益的结合,其主要特点是双方的资产负债均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全部并入,其当年收益全部并入。
两种处理方法分析比较
1、二者的经济影响不同
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并在10-20年以分摊计入成本,而权益结合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在未来会计期间二者的收益之间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合并企业的投资热情。一般而言,权益结合法避免了较高的资产折旧基础和商誉的出现,合并以后各期的会计收益较购买法下为高,给报表使用者以企业增长的感觉,因而合并企业往往倾向于选择权益结合法。使用权益结合法往往能使企业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处于有利地位,但这种资源配置效率是低下的,它把额外的成本强加于其他企业。
2、二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不同
会计以反映企业的经济收益为目的,真实性、公允性是会计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是其历史成本,当持续经营假设不再成立时,不容置疑的是,合并企业在决策过程中,考虑更多的是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而非其净资产的历史成本。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来说,广大投资者期望的自然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会计信息。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权益结合法有助于企业的并购,事实上他们考虑更多的是特定经济利益者的利益,这一点与会计信息质量所要求的中立性相悖。同时权益法所提供的单个资产与负债的信息是不完整的,它无法反映出被并企业中未入账的资产与负债。从另一方面来看,购买法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此同时却降低了其可比性和可靠性。首先,购买法对主并企业和被并企业的净资产分别以历史成本和公允现行成本计价,其不足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历史成本虽然相关性较差,却具有易于取得,真实可靠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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