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了科学的信访案件分流制度。为合理界定本院部门之间、上下两级法院之间的信访责任,实现整体联动,我们首先在本院内部推行案件信访附期限负责制。即:案件审理终结后半年内当事人申诉上访的,由原承办庭负责审查处理,让他们直接面对当事人的申诉意见,自发启动整改的动因,培养他们的民本意识和信访责任。其次,在全市法院严格落实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制度,对当事人的申诉,首先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负责复查。凡属越级上访、长期缠诉闹访的,一律由原复查法院做好工作,尽可能地将群众上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消化在当地。
(三)建立了严密的信访处理流程管理制度。我们按照“一访一案、一案一号、一号一卷、一卷一档”和“受理限期、办理环节限期、结案限期”的要求,在今年5月份制定了《信访处理流程管理办法》,对来信来访的受理登记、初审分流、立案审查、听证复查、归档考核等各个环节,明确操作步骤、责任部门、办理责任和办理期限,实行“流水作业式”的动态流程管理,同时引入催办督办和质量考评等监督约束机制,改变了过去信访处理工作“无登记、无期限、无考评、无档案”的状况,确保了信访处理环环相扣,及时高效。
(四)建立了“四位一体”的信访处理机制。一是转变指导思想。我们对申诉信访案件立案原则由以前过分强调限制再审、维护既判力,改变为注重申诉有理、解决申诉难,只要当事人申诉的原裁判、执行有错误,坚决启动法律程序予以纠正或补救。二是推行申诉听证。在把申诉案件纳入流程管理的同时,对申诉案件一般都要组织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公开听证,体现了申诉复查工作的诉讼程序性特点,增强了复查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三是强化调解和协调。把调解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方法贯穿复查和再审始终,尽力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对虽申诉无理或申诉事项不属法院处理,但当事人有困难确需解决的,我们主动出面协调,商请有关部门一道实实在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如匡福秀因代拆代建合同案不服判决向本院申诉不止,我们在复查中一方面通过反复、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另一方面,积极与产权部门协调,帮助匡解决了办证等困难,匡福秀主动息诉。今年上半年,我们通过调解和协调,使4个上访老户得以彻底息访。四是无理缠访终结制度。对申诉信访案件按法定程序处理完毕后,若原裁判结果正确,确无问题可解决,当事人又缠诉不断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不再列入接访范围,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备案,体现法律救济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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