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院对仲裁活动支持不够。《仲裁法》第6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个规定体现了司法对仲裁活动的支持。仲裁法第5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又分别赋予了法院撤消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这实际是法院对仲裁的一种审查权,体现了法律对权力机关的相互制衡作用。从目前的规定看,无论是审判的经济案件还是仲裁的经济案件都存在当事人不主动执行问题。所以仲裁裁决的案件几乎百分之八十以上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些法院在接到申胫葱兄俨貌镁鍪槭?由于部门利益作祟,认为是仲裁机构在抢自己的饭碗。故对申请书不是束之高阁就是设法找理由不予执行。使得申请人在仲裁无效的情况下,再花一份诉讼费到法院重新起诉。这些现象虽然不是很多,但对仲裁机构造成的影响很坏。使申请人误以为仲裁机构是光收钱不办事的闲散组织。
三、解决仲裁工作存在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机构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实施组织和市场的监督机构。是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了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对当前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克服改正。
1.加强宣传。对仲裁制度的宣传工作,以前主要是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做,《仲裁法》颁布后,随着仲裁由行政走向民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仲裁的宣传工作基本放弃。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力量有限,在对新仲裁制度的宣传声势和时间上,远不如以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宣传有力。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应出面协调各有关部门,将仲裁法的宣传纳入全民普法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各仲裁机构也应在受理案件工作的同时,和律师事务所一道定期到社会和企业宣传仲裁的优势和特点。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才能逐步改变人们对仲裁制度“养在深闺人未识”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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