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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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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扩大案源。有无充足的案源,是仲裁机构能否长期存在的基础。针对目前各仲裁机构案源普遍少的局面。政府法律部门应协调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的其他合同行政监管机关,让这些部门在对合同实施监管的工作中,向合同当事人宣传仲裁制度的特点,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将协议仲裁的条款写进合同。示范合同文本在我国已推行了近十年,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新制定和修改示范合同文本时,将仲裁条款和诉讼条款同时列入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条款中,以方便当事人选择使用。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只能在设区的市成立,为了方便无法设立仲裁机构的地区,各仲裁机构应在试点的基础上,选定一批优秀仲裁员,逐步在地、县设立仲裁工作站,提高仲裁工作的知名度,扩大案件来源。

  3.提高仲裁质量。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决定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的这一特点就使得仲裁的公正性、合法性显得至关重要。要提高仲裁质量,首先要保证仲裁员的质量。各地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时一定要把坚持公道正派、懂法律、懂专业作为聘任仲裁员的主要标准。对现任仲裁员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应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案方面的业务为主。另外,还可以通过组织办案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分析活动等形式,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要建立考评制度,各仲裁委每年至少要对仲裁员进行一次考核,对称职的要表扬,对不称职的应在下届聘任时不聘,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予以解聘。各仲裁委要通过办案实践和定期业务培训以及考核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培养一批公道正派、业务素质高的首席仲裁员。通过他们的工作,提高仲裁委员会的影响,带动其他仲裁员素质的提高。

  4.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仲裁的结果,最终是通过执行来实现,根据《仲裁法》第62条规定,仲裁裁决书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地主动履行。如果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为了解决好仲裁裁决执行问题,各仲裁机构在注意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首先,要克服改正两种不正确的思想,一是要克服改正满足于一张裁决书就完事大吉的思想;二是要克服改正执行工作与己无关的思想。其次,是在仲裁过程中要向当事人认真宣传仲裁法第62条关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的有关规定和申请的具体程序。第三,要和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建立联系制度,向法院的有关领导和执行庭的办案人员宣传仲裁工作的特点和作用,以求取得他们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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