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杠杆收购融资中投资银行等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十分重要以投资银行为主的市场中介组织在杠杆收购的融资中作用重大,由于杠杆融资的资金绝大部分依赖于外部融资,并且风险较高,因此只有获得金融组织的强力支持才能完成,一般的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涉足风险较高的投资,只有投资银行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以求获取丰厚回报,并且垃圾债券的发行也只有由投资银行进行操作,才能发行出去。而投资银行之所以愿意提供服务,是因为投资银行在获取高利率回报的同时,还可以得到巨额的佣金。因此,有人将杠杆收购归纳为投资银行和购并企业的合作博奕,双方都从中获得了巨额交易合作剩余。
4.杠杆收购融资依赖于发达资本市场的支持杠杆收购以外部融资为主,其中间接融资由投资银行等提供,居次债券中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优先股股票都是直接融资形式,严重依赖于资本市场的发展。首先资本市场得允许企业以这些金融工具进行筹资,有相应市场环境和制度安排,其次投资者也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资本市场中要有进行杠杆收购的大环境,形成对杠杆收购的信任预期,只有如此,杠杆收购的融资才会顺利进行,否则,只能是一些意见而已。
杠杆收购在国外已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收购融资工具,在中国同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因为中国大多数国企负债比例高,不良资产多,需要合适的融资途径来解决资本运营环节的大量资金,即使少数有条件以自有资金购并的国企,也成考虑适度融资,以实现资本结构的最优化,降低收购资金成本。目前中国国企运用杠杆收购有诸多有利条件,比如政府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而采取的一系列启动经济的措施,鼓励通过国企购并进行战略性改组和调整产业结构,人民银行一再降低存贷款利率并增加货币投入,以及启动财政杠杆等。然而,要恰当地运用杠杆收购,就要在遵循政府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减少对猎物企业的盲目性炒作和投机,通过杠杆收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国企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把杠杆收购引向健康轨道。在中国,杠杆收购尚未被各方普遍认识和接受,更缺乏法律依据的保障,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并非是空白。比如被广泛关注并引起强烈反响的“中策现象”。香港中策集团公司一方面通过国际金融资本,另一方面采用压低收购价格、分期付款、拖延付款等方法降低资金支出,大举收购中国国有企业,并予以转手出售所购的国有企业股权。深圳宝安收购延中股份,数年后又减持股份回收投资并从中获利。武汉大地集团曾以分期付款方式兼并了有九十八年历史且规模比自己大一部的国有企业武汉火柴厂。等等。可以预见,随着中国产权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发展,杠杆收购必将受到重视。然而,目前中国国企涉足的杠杆收购还只能算是一种“准杠杆收购”,并非国外真正意义上的杠杆收购。但杠杆收购在中国国企资本运营中的具体运用,仍不乏启发性和借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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