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我国仍然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式对金融业进行监管。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都不能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通过控股综合性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成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目前,可以投资设立金融机构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是: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在实践中,国内也出现了由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是一些历史遗留的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平安是这类机构中的典型。
1、金融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股份作为其主要业务的公司。根据控股关系形成一种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本身还有特定业务的控股公司称事业型控股公司。本身没有特定业务,专门以控股子公司为公司业务的控股公司称作纯粹型控股公司。
现在我国金融主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理解:(1)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纯粹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直接从事任何事业性经营活动;(2)金融控股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中的两类以上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体制;(3)金融性资产占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绝对主体。
金融控股公司并不是一种金融创新,而是为规避法律监管而出现的。所以金融控股公司一开始就是为了企业的现实运营问题而在法律的空隙中诞生的。如:美国最早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银行控股公司”。因为美国的法律不允许商业银行跨州经营,所以有些银行就在其他州大肆收购银行,成立控股子公司,这样一来银行控股公司在美国得到飞速发展。中国最早出现的则是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代表的信托控股公司。
近10年来,我国金融资产快速膨胀,而金融业提供的服务较之经济发展需求明显滞后,集中表现为金融产品单一,金融资产结构分布不合理,服务手段落后,缺乏创新机制。面对国际竞争,我们出现了一个两难的局面:如果不能顺应混业经营的潮流,我国金融服务的水平难以提高,市场将会被外资机构占领;如果实行混业经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金融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也是难以抵御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具备多种运营方式,包括投资管理型与经营型控股等,为未来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综合监管的体系转变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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