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未佩戴名牌者。
16、对领导、同事不礼貌。
17、无故迟到、早退,上下班不打卡,或托人、代他人打卡。
18、工作时服务欠佳。
19、工作时间打盹、吃零食。
20、不在指定地点就餐者。
二、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严重警告,并处以30—50元的处罚。
1、重复违反第一规定者。
2、不经领导批准停止工作或迟到、早退2次以上。
3、由于工作疏忽损坏公物或客人的物品。
4、领导不力,下属涣散,影响服务质量。
5、对宾客、同事粗言秽语,不讲礼貌。
6、私自动用馆内物品和资产。
7、上班前喝酒。
8、涂改、伪造字据、证明。
9、在工作期间不守规矩,不听劝阻。
10、在会馆内乱写、乱画、中伤他人。
11、利用上班期间携带亲友在馆内逗留、用餐或住宿。
12、无事生非,挑拨离间,影响同事间的团结。
13、违反吸烟规定、携物出店,不服从警卫检查。
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并处以50—200元不等的处罚,直到开除。
1、重复违反第二款者。
2、离岗、脱岗。
3、旷工24小时以上,有意怠工。
4、未经允许进入住客房间。
5、工作时间喝酒。
6、蓄意损坏会馆物品。
7、私拿或偷食、偷用客人或会馆食物,自用或收藏客人遗留的物品。
8、私配会馆房间钥匙。
9、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工作和指示,影响工作质量。
10、发表虚假或诽谤的言论,影响会馆宾客和平共处同的声誉。
11、经常完不成本职工作。
12、隐瞒客人意见和反映。
13、向客人索取物品和小费。
14、提供假资料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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