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托管局实施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对于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基本条件较好、可以向投资者立即出售的企业,通过招标的方式尽快实现产权转让。托管局要求投标者提交一份具体的企业整顿计划,包括企业经营环境分析、发展规划、投资和就业计划等,将认为最有可能把企业经营好的投资者选为中标人。在出售方面,原则上要求一次购买,特殊情况下允许分期付款,并有保证最低投资率和最低再出售年限的具体规定。
对于需要先进行整顿、然后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从而向投资者出售的企业,暂时由托管局通过委托或租赁、承包等形式限期整顿。企业的经营者一般是本人向托管局申请并通过能力和资格审查的人员,不仅制定而且要负责执行企业的整顿方案。如果没有达到整顿目标,则要采取相应措施责令经营者辞职。如果在预定期限企业仍无转机或无人购买,就将企业列入关闭。对于即使经过整顿后其产品在市场上仍不具备竞争能力的,采取停业和关闭清算的办法。
凡是被认为有继续生存机会的企业,托管局就在相应要求的范围内承担该企业的银行债务,并补偿所需资本金。托管局解决资金缺口的办法有:发行特种债券,利用周转信贷和商业票据工具,使用借款券融资,运用国家财政专设的透支权,在许可限度内为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
5.国内国有企业的破产处理
(1)对较大型的破产企业,实施抢救剥离。将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产品有销路的车间、部门先行剥离,成为若干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资产评估,由新组建的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划分比例,来分担清偿老企业实际债务的责任,并由新、老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分离出的新企业需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支持政策,包括:商请银行解决启动资金;延长停产整顿期6个月;退休职工交社会统一管理;从财政扭亏措施费中拨款整改地区生活设施;对企业的亏损、潜亏作相应处理。对剥离后的破产企业所采取的减轻破产冲击的政策:破产前将学校、医院划归当地教育、卫生部门管理;对富余职工发放一性遣散费;对长期依附主厂的所属集体企业同时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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