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股权转让以及股权激励。早在1994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后来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中都就股权的依法转让权做出规定,确定非国有股份和国有股份都无可厚非地具有转让权。《公司法》同时规定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国家允许有条件的实施股权激励。2001年深圳和北京都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的试行性规定,鼓励国有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激励经营者。另外国家鼓励非上市高科技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员工实行股权激励机制。
薪酬额度。国家政策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的薪酬限额逐渐放宽,例如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央企实施年薪制的薪酬额度达25万人民币。
2.规范性规定
货币激励。国家政策对上市公司激励高管所用货币的来源、领取方式以及激励额度进行了规定。国资委下发文件限制其下属公司的高管领取年薪以外的薪酬以及高管在子公司领取薪酬。北京市国资委规定其企业高管和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超过12倍。
股权激励。一、MBO设限。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企业不宜实施MBO并控股,中小国企需要满足五个条件才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MBO。二、限制股权转让时间。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高管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此部分股票,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在公司成立三年后转让,新购股票在所购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股权变更信息透明。这些信息包括绩效考评制度、激励机制、股权转让过程及股权价格;及时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国有股权定价应该征求公众意见。四、股权转让资金来源。坚决禁止管理人员自买自卖,按照《贷款通则》处理。五、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对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事件应撤销负责人的职务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表2上市公司激励机制相关的主要法规汇总表
三、激励政策调节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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