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节收入差距问题
自1991年到200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从0.282变为0.458,增长幅度较大,其数值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而2005年1月,北京市统计局对外公布了研究分析报告,称北京市高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由2000年的3.1:1扩大到了2003年的4.7:1,这标志着贫富差距仍在拉大。国家宏观对贫富差距进行调节,一些法规规定了薪酬差距的限值。
2.激励股票获得问题
在国外,激励机制中所使用的股票主要来自三个渠道——二级市场购买、增发新股、企业大股东转让。但是,在我国这三种方式都存在一些政策性问题。
1994年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以员工激励为理由回购公司股票。2004年起草的《公司法》修正草案的“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5%的股票用于员工激励”是否能够得到批准仍是未知数。另外如果企业想用更多股票激励员工就需借助信托机构进行,但我国信托法规尚不完善。
企业增发新股价格一般略低于二级市场当时的价格,利于激励机制的实施,但是我国《公司法》在增发上规定较多,企业不能经常性增发。经营者也不能享有增发新股的优先认购权,发展不好的企业也无法增发。
企业大股东转让的股份,基本上是非流通股,价格较低,受益人能够获得较多股份。但如果是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上,就会涉及到国有资产转让问题,转让价格变得比较敏感,如果价格较低,将会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相反,受益人就很难获得较大的奖励。
3.购股资金来源问题
企业在实施计划的时候,要给予受益人较多的股份用于激励。但是,受益人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往往需要拿出很大一部分现金,而实际上个人很难有能力支付购买股票的所有资金。解决的方法如下:一是以个人身份贷款购买股份;二是以企业名义贷款,再借给受益人购买股票。对于前种方式,国内商业银行还没有相关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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