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金融机构。我国的金融机构承担了供应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资本的任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参与部分风险较小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后期投资;二是替代政府职能建立科技风险贷款基金,发放科技项目贷款。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率先开办科技开发贷款业务。此后,银行业的科技开发贷款业务迅速增长,1994年为80亿元。象许昌市的科技信用社、沈阳的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的科技成果、工业性实验担保业务等都是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又一渠道。
四是国外的风险基金。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入WTO,国外的资金大量涌入中国,其中风险投资基金非常活跃。1992年由美国IDG公司和国家科委联合设立的太平洋风险投资基金(中国)公司正式成立,投入资金超过1亿美元。经过几年的实践,该公司目前在我国的投资项目达30多个。1994年,著名的创业投资集团WIIG在我国设立了华登中国基金,先后对四通利方、友讯科技、无锡小天鹅等知名企业进行了投资。此外,中经合集团、高诚资产、美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风险投资机构也开始了在我国的风险投资活动。自1995年以来,先后有50多家国外风险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基金资本额从1991年的1.8亿美元升到1997年的36.1亿美元。1997年12月,世界一流的风险投资基金向亚信公司注资1800万美元。
三、发展“官助民办”式的风险投资目标模式
国际上风险投资的组织经营方式大致分为3类:一是美国模式,其特点是以私营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二是欧洲模式,特点是以国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体;三是日本模式,特点是以大公司和大银行为主体。这三种模式的形式与各自的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有关。在我国过去十几年的风险投资实践中,大部分风险投资的运作是政府主导型的“官办官营”的模式,这对于处于起点阶段的风险投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不断深入,“官办官营”的投资模式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政府作为风险投资主要来源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能调动大量的民间资本,满足不了风险投资量大、周期长的要求,导致“政府失灵”,投资决策失误;融资与投资相分离,失去了约束机制,为渎职甚至腐败提供了可能;偏离了风险投资的特点,变成了带有保护伞性质的政府行为。因此,需要按照“以民为主,官民给合”的思路成立风险投资机构,或者说采取“官助民办”的模式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其特点是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政府只是在提供启动基金,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健全退出机制等方面实施积极规制。“官助民办”的主要思路是政府资本投入风险投资基金,但不控股,让民间投资主体进行管理营运。政府应综合运用税收信用、贴息贷款以及政府采购等多种支持手段,调动民间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提高政府支持效率。一是要尽快明确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制定对风险投资提供经济补贴的政策,如技术开发补贴,投资亏损补贴等;三是制定风险投资融资政策机制,广开资金来源渠道,如种子基金政策、政府采购政策、放宽各种管制政策等;四是建立健全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营造风险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
上一篇 : 电子商务迎黄金发展期寻“中国亚马逊”(附
下一篇 : 片冰机制 片冰机制的工作原理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