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企业集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监控,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企业集团内部结算中心的功能,对集团内部各企业实行统一结算。要利用网上银行等先进手段,强化对集团内部企业资金结算的动态管理,集团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授权、查询等办法,随时调动内部企业的闲置资金。要搞好银行合作,通过银行统一授信的办法,实行由集团统一向商业银行贷款,根据需要分配给成员企业使用,贷款到期后再由集团统一还款。这样做既可以降低分散筹资的成本,又可以降低信贷资金的风险。企业集团要规定成员企业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杜绝资金账外循环现象。要严格把好成员企业的对外投资关,集团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必须经企业集团批准后,才能实施。
六、制定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企业集团应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集团的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的对外担保,必须报企业集团批准后,才能对外担保。企业集团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担保的或有负债风险。
七、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各项资产
企业集团所属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处置,必须报企业集团批准。集团所属子公司的各项资产处置必须由集团报财政部批准立项,并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报告最后还需经企业集团和财政部的确认,才能实施有关的资产处置事宜。企业的资产转让应采取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严禁私下和人情交易,最大限度地减少处置资产的损失。
八、搞好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日常的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财务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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