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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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江苏高邮二中发出关于女教师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为保证正常教学,每学期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女老师有生育指标;已婚女教师要有计划怀孕,准备怀孕的女教师至少提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怀孕……
这一“怀孕审批”规定因争议颇多被叫停,但上周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怀孕审批”竟是医生、护士、演员、模特、导游等诸多行业一项不成文的“潜规则”。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充分的生育自由,只要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的生育,用人单位无权干涉。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发现,除了怀孕需要审批外,职场女性如果想成为职场妈妈,似乎也困难重重。从入职需承诺“未婚”、怀孕就被调岗或辞退,到产假不给工资、生娃不给报销医药费……种种“坑妈”损招,让职场女性在享受做母亲这项最基本权利时尴尬不已,由此也引起纠纷不断……
想工作,就别想结婚
经过层层筛选,刚毕业的小李幸运地被权衡公司录用。因听说公司有不录用已婚女性的“潜规则”,本已结婚的小李在入职登记表上的“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2010年7月,小李入职当日签订期限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聘用员工如被发现提供虚假陈述者,公司与其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且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不久公司就发现小李已经结婚,马上向小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小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小李的请求。小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在入职时提供了关于婚姻状况的虚假陈述,确实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但是婚姻状况并非担任职务所必须,小李的该项虚假陈述不能构成欺诈行为;而权衡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李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维权提示:
除非用人单位对职位有明确的要求并且在招聘前公示外,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婚姻状况等原因拒绝录用女性员工,因为如果允许上述原因作为招聘条件,实际上就是容忍了就业歧视的存在,也是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侵犯。如果员工是因上述原因而作出虚假陈述,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即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怀孕了,就别想有好岗位
小潘于2009年10月开始在一家建材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并约定小潘工资为每月4000元。2010年8月小潘怀孕,5个月后,建材以小潘行动不便为由,把她的岗位进行了调换,工资也减为每月2500元。2011年9月公司再次降低小潘工资到1500元。小潘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小潘的申诉请求。小潘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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