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股权多元化改革,改变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累积投票制度目标是在董事会中达到权力制衡,而我国目前大股东一股独大,甚至绝对控股的现象是与这一制度的立法思想相左的,只有切实改变大股东一股独大的怪现象,降低大股东的控股比例,累积投票制度才有其实施的现实意义。
2、扩大被选举对象范围。就累积投票制度而言,待选举人名额愈多,小股东选出自己代言人的机会就越大,累积投票制度的功能也就越能发挥。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席位数增加,就会增大小股东选举出自己合适董事的机会。另外,亦可探讨在选举董事、监事时一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的可能,这样就能大大提高小股东代言人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的席位。
3、制订完善的实施细则,保障累积投票制度的贯彻实施。证监会自2002年初在治理准则中作原则性规定外,从治理准则出台到现在的两年多时间里,从未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以致许多上市公司在实施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各异,实施过程中也出现许多问题。因此单纯以这条规定来构建我国的累积投票制度显然是力不从心,应制订相应的细则加以完善。
4、扩大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前述推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公司实用性较强,鉴于我国目前累积投票制度还处于初创时期,大多数公司在实施时还处于一种不自觉、被动的接受状态。纵观国外累积投票制度的发展史,无不是在制度创立之初强力推行,待制度已广泛普及,绝大部分公司均自觉实施时再改以许可主义态度。制度初创之时必辅以重典方能顺利推行,这个古训对于推行累积投票制度也适用。所以建议对大股东持股低于30%的上市公司在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时也实行强制主义的原则,加大对这部分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推广力度。
5、提高累积投票制度的法律地位。建议在适当时机将累积投票制度写入公司法,以国家法典形式对该制度进行推广。
表1K、L、M三公司某次股东大会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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