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并购决策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并购目的上的主次分明的原则;并购后行为主体的企业化原则;实施方案的科学论证原则;并购机理上的资产核心原则;并购行业选择上的产业政策导向原则;并购容量的整合显著有效原则;并购进程上的渐进原则;并购重组与生产经营有机结合原则等[17]。这里的所谓整合,就是并购方所拥有的与调整包括被并购企业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要素与环节的能力;所谓的以资产为核心,是指集团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与其他企业建立起紧密的资产联系,并购双方的资产可否建立一种有助于提高整体效益的关系,并购方的地位取决于净资产的多少和整体资产的获利能力。总之,以上述原则为依据,保持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企业并购财务动因
在西方,对企业并购存在种种理论上的解释。有的理论认为并购中通过有效的财务活动使效率得到提高,并有可能产生超常利益。有的从证券市场信号上分析,认为股票收购传递目标公司被低估的信息,会引起并购方和目标公司股票上涨。综合各种理论,企业产权在买卖中流动,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使生产要素流向最需要、最能产生效益的地区和行业的同时,还要考虑由于税务、会计处理惯例以及证券交易等内在规律作用而产生的一种纯货币的效益,因此,企业产权并购财务动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1)避税因素由于股息收入、利息收入、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间的税率差别较大,在并购中采取恰当的财务处理方法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在税法中规定了亏损递延的条款,拥有较大盈利的企业往往考虑把那些拥有相当数量累积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纳税收益作为企业现金流入的增加可以增加企业的价值。企业现金流量的盈余使用方式有:增发股利、证券投资、回购股票、收购其他企业。如发放红利,股东将为此支付较企业证券市场并购所支付的证券交易税更高的所得税;有价证券收益率不高;回购股票易提高股票行市,加大成本。而用多余资金收购企业对企业和股东都将产生一定的纳税收益。在换股收购中。收购公司既未收到现金也未收到资本收益,因而这一过程是免税的。企业通过资产流动和转移使资产所有者实现追加投资和资产多样化目的,并购方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这些债券在一段时间后再转换成股票。这样发行债券的利息可先从收入中扣除,再以扣除后的盈余计算所得税,另一方面企业可以保留这些债券的资本收益直至其转换为股票为止,资本收益的延期偿付可使企业少付资本收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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