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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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人士表示,将由地方政府引导推荐企业,由证券公司承担主承销商,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审查,由证券公司主导对接供需,通过登记公司进行托管、登记和清算,由主承销商提供二级托管,希望债券发行后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合格投资者之间通过协会设立的中小企业债券代办转让系统进行流通转让。
发行方式将采取非公开发行,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可单独或者集合发债。发行私募债的总面额不得大于企业的自由资产净值,发行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5%,企业最近一年的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试点发行人将在京、沪、津、浙、苏、粤六省市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中选择,支持高科技、“三农”或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规避六大产能过剩行业。在实际操作中,券商认为房地产开发、投资管理型公司不宜入选。
中小企业私募债大多设计为一年期以上。发行利率采用固定或浮动利率,以发行前的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记者 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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