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宇通客车。2001年3月,由23个自然人出资成立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中21个自然人系上市公司宇通客车的职工,法人代表汤玉祥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的原总经理(现为董事长)。2001年6月,上海宇通与上市公司宇通客车的第一大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郑州国资局协议将所持有的宇通集团89.8%的股份转让给上海宇通。由于宇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宇通客车国家股股份2350万股,占宇通客车总股份的17.19%,为此,如果本次股权转让成功,上海宇通将间接持有宇通客车股份2110.3万股,占宇通客车总股份的15.44%,成为第一大股东。
从三家公司的收购模式来看,体现出一些共同的特点:
(1)已发生的管理层收购的模式基本上是由公司的管理层或职工注册成立一个壳公司,然后由壳公司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而公司的管理层在壳公司中占有绝对控股地位,从而间接控股目标公司。收购主体是非一般的职业经营管理人员,而往往是企业的创业者或者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职工持股会或者工会也参与到收购活动中来。而且,壳公司的成立都是为了股权转让而专门成立的。像上海宇通成立时间不超过3个月,而深圳邦林公司与时利和公司的成立日期仅仅在股权转让的11天前和6天前。
(2)与西方的做法相比较,西方往往会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流通股份从而使其转变为非上市公司,而国内则着眼于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这也是由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所决定的。上市公司的MBO收购股份多是非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而且收购的比例通常不高,也就在20%~30%之间。
(3)都采用了协议收购的方式,即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第一大股东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来进行股份转让。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方式,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而且,大多数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比例通常会超过30%的要约收购豁免界限,而要约收购将大大增加收购成本,所以管理层收购选择绕开要约收购,目前上市公司的收购主要采取了协议收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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