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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利润操纵方法的会计分析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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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在利润表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反映的是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对本年利润的影响额。因此,一些公司也因此而“置之死地而后生”。例如耀华玻璃在1997年度出现业绩严重滑坡,利润总额仅有143万元。但在利润表中,却出现了高达3434万元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此公司也给予了充分的解释:根据地方财政的有关文件对部分负责科目进行清理。一是“玻璃熔窑之一九机窑停产清理,不存在更新及大修理问题”,经批准将以前年度“预提的熔窑复置金扣除清理费用的余额1180万元冲销”;二是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公司所欠的财政委托贷款利息就地核销,故将以前年度已计入财务费用的应核销利息进行调整,计1574万元”;三是“因1997年度公司经营效益欠佳,根据公司统一实行的工效挂钩办法,按年终财政部门清算的工资下浮额相应调整下浮工资,调整以前年度累计计提的效益工资计680万元。”

  3.5补贴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不让本地的上市公司失去宝贵的上市资格,也往往运用“看得见的手”,对上市公司进行补贴和帮助,一些公司也因此得到巨额补贴而实现了扭亏目标。例如,南通机床1997年获得补贴收入1088万元,是利润总额的5.6倍,里面含有已收取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安置特困企业费用补贴、地方所得税已退抵征、贷款银行利息核销等内容。

  4、通过变更投资收益核算方法进行利润操纵

  4.1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使用两种方法核算投资收益:一是成本法;一是权益法。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2)不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3)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4.2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但事实上一些企业却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肆意变更投资收益核算方法,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例如某公司1996年对深圳光大木材有限公司的长期投资所持股权为7.31%,远未达到当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被投资单位持有25%以上股权时方能以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因此,对被投资单位持有7.31%的股权并不符合采用权益法的条件,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也未拥有经营控制权。但当年该公司却对投资收益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导致当期投资收益增加687万元。1996年其主营业务利润本是巨额亏损,可由于该会计方法变更和其他保留事项虚增的利润,竟然最终变亏为盈。将长期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投资企业就可以按照占被投资企业股权份额核算投资收益(即是实际上没有红利所得)。同时,所得税法则是根据投资企业是否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红利及红利多少来征税的。因此,在被投资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将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一方面可以虚增当期利润,另一方面却无须为这些增加的利润缴纳所得税,真是一举两得,生财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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