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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要求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财政作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真实反映,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既是重要的物质基础,又是重要的政策手段。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这一全新认识,并把它贯彻、落实到具体的财政工作中去。
一、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着力提高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
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正确处理生财、聚财和用财的关系,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壮大财政实力。认真落实中央松紧适度的稳健财政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十六字方针,消除经济发展中的不健康和不稳定因素,同时遵循调整结构、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要按照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监督管理的职能,依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逐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减少对竞争领域的直接投入。综合运用预算、税收、转移支付、补贴等多种调控手段,加强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
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困难。发挥财政在风险担保和风险投资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包括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自我发展、自我创新创造更加公平、开放、宽松的财税环境,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要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努力提高城乡居民消费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提高财税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使经济发展的成果在财政收入中得到及时反映,进一步完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为民理财的公共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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