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这些数字表明两点,其一,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者说首席财务官在目前我国企业当中的称谓不一样,在企业治理结构当中、管理结构当中的地位和角色也不一样;第二,中国总会计师总体表现为缺位、空位、末位、错位。真正的CFO制度在决策层面上要进入董事会,在执行层面上他应当是财务总管,在财务问题上要统领,但现在我们很多企业的CFO不是这样的,他连董事会都进不了。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CFO对谁负责。“在执行公司战略的时候CFO要对CEO负责,在行使管理监督甚至财务监督的时候,他应当对股东会、对股民负责。所以,CFO的责任实际上应该有三种,即法律责任,经营责任和管理责任。”杜教授说。
CFO要向股民负责
中央汇金公司副董事长、建银投资董事长汪建熙说,CFO虽是泊来品,但作为管理层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履行公司委托代理责任。现在上市公司治理不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委托代理关系。所以,发挥好CFO的作用,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CFO目前的现状,根本不能适应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及时的要求。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是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的本质要求,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有人为此负责,迫切需要公司CEO与CFO一起承担起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负责的重任。
杜胜利教授说,我国正在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于CFO的这一制度根本没有提及,有人提出来了,但也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他说,按照现行的会计法,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由企业总裁领导,向总裁负责。如果在上市公司中,公司CFO要向股民负责,不仅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需要增加相应的条款,还应当修改会计法,赋予CFO应有的职权,使其职责与权利相匹配。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兼CFO陈基华指出,“中国铝业”作为一个同时在美国和香港上市的公司,非常注重信息披露。他说,CFO承担着公司诚信的使命,投资者把CFO而不是董事会的秘书局看成公司的发言人。为此,CFO必须全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生产各个环节的成本与支出,进行市场预算管理,为使投资者对公司的预期与实际情况基本吻合,必须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为完成这一职责,CFO应当具有与此职责相适应的权利,甚至应有权利要求公司成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亲任负责人,要求公司各部门必须保证自己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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