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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出口退税凭证的演变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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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2003年

  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办理出口退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90日内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3]133号)。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应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属于协查有误发票的,一律不予退税。期间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信息同时审核,审核进货凭证逐步从审核专用税票为主转为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

  九、2004年

  外贸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的退税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核销单、出口发票(不作为主要凭证)等凭证,期间审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为主的进货凭证数据,不再录入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退税机关在审核退税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仍审核专用税票信息后方可办理退税。

  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出口消费税产品的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专用税票管理,期间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申请退税的专用税票凭证。

  十、2005年

  2005年外贸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消费税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核销单等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后申请退税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期间退税凭证取消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的专用税票。至此增值税专用税票作为出口退税凭证已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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