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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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连连失守与国企“茅台门”之类事件的频频曝光,催生出一种从源头上加以治理的主张,那就是推出更加严密的制度;甚至解决养老双轨制的弊端也要重新进行“精细的制度设计”。然而从王充关于制度的比喻中可以看出,即使推出《茅台酒使用法》之类,也未必能够杜绝各种管理短板的出现。明确这一点不是否定制度建设,而是在强调已有制度落地的重要性。
主动查“奸”比制定制度更重要
东汉时期思想家王充《论衡?非韩篇》在质疑韩非“明法尚功”的思想时,也承认制度的作用,他指出:“夫君犹火也,臣犹水也,法度釜也”,“水之性胜火,如裹之以釜,水煎而不得胜,必矣。”釜是战国时期秦人使用的一种炊器,形制近似于现在的罐,我们姑且把它理解成一口大锅。王充把法度、制度比作一口大锅,意在强调一种防范作用,肯定了建章立制的必要性。这原本没有错,也符合当今不少管理者的愿景。但是,如果把防范和主动的查访违规行为对立起来,那就走到了防范的反面。 王充是一个朴素的唯物主义者,很有一种大无畏的精神;可惜在主动查访违规行为上与韩非较劲,是他的一个硬伤。这涉及到一段历史:战国初期鲁国君主缪公,向孔子的孙子子思打听一个“官二代”是否不孝。子思说,这是小人所记的东西,他不知道。缪公又去问一个叫子服的大夫,子服大夫把这个“官二代”的过失如实告诉了缪公。不料缪公却因为这件事看重子思而瞧不起子服。韩非指责缪公这样做不对,他认为明智的君主就是应该主动地找出坏人并及时处置他们。而王充则不以为然,认为缪公做的对,君主用不着预先察觉臣子在干什么坏事。按照这个逻辑,应当报喜不报忧才对。 其实,王充关于制度是釜的比喻并不贴切,且不说拿上级、下级、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应火、水、釜不妥,仅就他过于相信“釜”的完美就不足取。从理论上讲,完美无暇的“釜”在火上烧时可以滴水不漏;但是谁能保证在使用中不会出现隙?正如王充所言,水有灭火的趋向。如果有人人为的造成眼孔,水难免会流到火上。况且釜上釜下还会出现相互呼应的情况,所谓“萁在釜下燃,豆在釜中泣”,釜上釜下串通一气,水漫金山也未可知。这绝非小人之见,而是要防患于未然。所以预先察觉“釜”的内外异动是必要的,虽然不必鼓励告密,但是对有人及时反映情况,曝光某些问题,不能认为那是人家多事,“失贵贱之宜”。 企业管理也是一样,需要将建章立制与主动查“奸”很好地结合起来。当制度基本形成之后,主动查“奸”更重要,否则就难以发现漏洞。管理中的“奸”就是不正当管理,是执行扭曲,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主动查“奸”就是反对不正当管理,从源头上治理公司高管的败德作为即腐败。反过来说,当企业完成公司化改造,在公司领域的源头上治理腐败就不能再仅仅满足于建章立制,而是反对不正当管理。比如5月底广东省国资系统反腐工作会议上通报的新广国际案,实际上是发生在2000-2008年间的旧案。原董事长吴日晶等通过信用证诈骗等手段,骗取巨额银行资金并挪用,导致国有资产损失22.94亿元。2000年组建的新广国际连续七年被授予“广东省外经先进企业一等奖”,制度之“釜”不能说不稳妥;假如公司治理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吴日晶等人的不正当管理,也不至于被他们钻了空子。
不要因查证的过程造成制度虚置
王充作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家,为什么在对制度的认识上有失偏颇?因为在他看来,预先发现臣子在干什么坏事的时候,还需要一个查证的过程,不能立即处置。对于下级的违规行为听到以后不能立即处置,听到就等于没有听到。如同“闻善与不闻,无以异也”,知道不如不知道,还不如装着不知道。反正制度在那里摆着,该怎么办,由着执行者决定。根据法制的设计,君主即使没有听见宫外的好事与坏事,那些好事和坏事都会得到处理,“虽不闻善恶于外,善恶有所制矣”,岂不快哉。 应当承认,从发现下级的违规行为到对违规行为进行求证有一个过程,处置相对滞后。但是这不能成为“防劫不求臣奸”的理由,否则就等于将制度虚置。一方面我们不能对制度建设过于理想化,似乎有了制度就能保证所有问题的解决。如果过于强调这一点,不是被下级蒙蔽,就是自己在刻意推卸责任,是在回避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不能漠视一般与特殊、共性和个性之间的界限,忽视后者的作用。王充将制度比作“釜”的作用就是如此:把水装在釜里,水开了也不会把火灭掉,这只能是一般而言;实际上,釜中的水将火浇灭的现象并不少见。火绝不能因为自己备有釜,从此就认为所有的水最终都会装进釜里。或许当水还没有被装进釜里,火已经被浇灭了,釜放在那里就成了摆设。 在企业管理中,管理者不能偏听偏信,不能仅靠听到的情况就进行奖赏与惩罚,这是对的;但是在实践中,尤其是在国企、央企的监管中,更多的情况是对一些违规行为的查证过程过长,高管的败德行为不是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就是不了了之。最典型的现象就是“洋贿赂”的“拔出萝卜带不出泥”。当一家美国公司向中国企业进行商业贿赂的案件被披露,美国公司已经认罚,并且已经列出贿赂对象中国企业的名单时,中国企业在查证的过程中总是“泥牛入海”。如果单个案件查无实证,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接二连三都是如此,人们当然有理由怀疑这种查证的“慎重”是一种推诿,实质是在明哲保身。
是的,“人为善,法度赏之;恶,法度罚之”,有利于促进人们尽职尽责;但是如果人们被告知这需要一个过程,而且这个过程飘忽不定,那么上述说法就无异于画在墙上的烧饼。所以制度落地的障碍并非是否存在查证的过程,而在于管理者对不正当管理的危害是否高度重视,并立即启动查证过程,积极促进这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务实而非避实就虚。首先,在得知下级的行为涉嫌不正当时,无论是谁的责任,管理者都应当在道义上担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次,不能把查证的过程等同于下级的自证,听任下级的自证无异于放纵;再次,就是所谓的包容异质思维,也就是尊重舆论,且不可用查证的过程搪塞过去就算完事。
最容易破坏制度的是制度的执行者
王充指责韩非,是想强调“养德”的重要性,把礼义作为治国的纲纪。如果这样的愿景能够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还是可取的。问题在于,王充反对君主主动查访、官员主动反映违规行为,那就过于温良恭俭让了。王充以为,对于法度的执行,可以“任典城之吏,察参伍之正”;依靠地方长官,让他们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对比进行裁决,君主可以高枕无忧。可现实并非那么理想,“典城之吏”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察参伍之正”的自由成了他们的特权,两者的结合,使得制度的执行者往往成为制度的破坏者。 即使下级并非刻意违规,对制度相当的重视,但是由于他们的知识背景和立场、角度的不同,在运用制度解决问题和查证事实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着认识和方法上的误区,念歪了“经”。比如传说中书呆子的“全信书”。有一年冬天,这位书生把脚放在炉火上取暖,研读有关古人钻木取火的文章。鞋子被炉火烧着了,他还要求证是否“先有烟再有火”。因不知道怎样把鞋子上火弄灭,忙求诸书本。等找到答案,鞋子已经不能穿了。上街买鞋又要求证尺寸,转身回家翻箱倒柜在父亲遗留的书简里找依据。他眼睛盯住“着鞋六寸”一句,却无视前面的“吾儿七岁”和后面的“脚随人长,步步前进”的字样,把老人家生前的苦心安排搞乱了套。 当君主自己碰到制度的执行问题时,也未必都能应付裕如;尤其当其有私心时,制度由我来定的优越感往往容易使他们出尔反尔。比如武则天的禁杀牲畜、禁捕鱼虾。武则天为了利用佛教维护自己的地位,当上皇帝后便下了一道禁杀牲畜、禁捕鱼虾的命令以助推全民崇佛运动。左拾遗张德喜得贵子,宴请宾客时偷杀了一头羊。赴宴者中有个叫杜肃的一纸状文向皇帝告发了他。第二天上朝,武则天追问张德宴请之事,张德自知违禁,赶紧叩头连称死罪。武则天却说:“我禁止宰杀牲畜,是吉是凶难以预测。可是你邀请客人也应该有所选择,不能与无赖聚会。”拿出杜肃的状文给他看。可见连武则天自己都不把禁屠令当回事。
在企业管理中,下级虽然不会刻意破坏公司的制度,不至于公开与制度对抗,但是通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弄虚作假,往往会使看起来不错的制度失效,同样使得制定制度的预期目的难以实现。管理者在客观存在的制度博弈中接招,掌握博弈的主动权是必要的,但是还需要对博弈惯性进行治理,校正制定制度的指导思想。首先,领导者在制定制度时不要力图使自己超脱,只管加重下级的责任。所谓上下一心,不仅是要下级与上级保持一致,上级必须能够代表下级的利益。其次,在制定制度时不能留有后门,掌握所谓的最终解释权。那样做实际上是“人治”的翻版,难免上行下效,漠视制度。再次,要走出一套制度不灵再推出一套制度的惯性,否则上级就会失信于下级,火中取栗的违规行为就成了彼此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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