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销期初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借:递延税款99万元;贷:期初未分配利润99万元。
(2)抵销本期因计提折旧而使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视同实现转回的所得税24.75万元(75×33%)时,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24.75万元;贷:递延税款24.75万元。
通过上述会计处理,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就记录了因购买企业计提折旧而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尚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225万元(300-75)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24.75万元(225×33%)则继续作递延税款处理。
3.2003年因2001年购买企业计提折旧而使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得以部分实现,转回24.75万元所得税费用,因此在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所得税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时应按“递延税款”余额74.25万元抵销。
(1)抵销期初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借:递延税款74.25万元;贷:期初未分配利润74.25万元。
(2)抵销本期因计提折旧而视同实现部分利润转回的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24.75万元;贷:递延税款24.75万元。以后两年的抵销分录与此类似,不再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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