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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好并购第一步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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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行披露,避开陷阱

  在明确收购意向后,收购方会组成尽职调查小组正式进行尽职调查,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包括意向书、保密性协议、框架性协议等确定买卖的关系。在这个时候,尽职调查的范围就扩大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者的水平、客户、竞争对手、供应链、法律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等主题上。

  有些被收购的公司为了让收购方\"吃不了,兜着走\",会故意吞下些\"毒丸\",而在收购方入主后,毒性发作,让收购方大呼上当。当年在陶瓷市场上雄心万丈的香港兆峰公司就曾吃过这样的药。1995年,兆峰公司开展了一系列大手笔的收购活动,包括对全球最大的窑炉生产商汉索夫(HeimsothKG)的收购和对内奇集团(NetzschSelb)的收购,兆峰陶瓷期望通过这些扩张圆一个世界\"陶瓷大王\"的梦。不料公司在完成收购后,发现内奇集团的财务状况和收购时的情况不符,兆峰陶瓷立刻开始补救,甚至对附属的公司进行清盘,但是仍然不能阻止事态的恶化。1996年,兆峰因此发生经营性亏损达8.6亿多港元!\"在现在的社会条件下,商业道德和市场的运行机制都还很不完善,不尊重商业道德的行为还是很普遍的,甚至签订了收购合同后都还会出现变数,\"钟山深有感触地说。在收购合同签署后到收购方接手的这段时期,被称为过渡期,时间从1到3个月不等。在这段时间里,被收购方对其资产做手脚的情况也很普遍,这些\"手脚\"包括资产转移、故意造成经营的亏损、与第三方签订产品代理协议、隐瞒债务,等等。这些\"动作\"防不胜防,比如隐瞒债务,明明在调查时没有发现的债务,而到了收购方入主公司一段时间后却突然有债主上门讨债,这些在现实中时有发生的案例让收购方头疼不已。

  \"我们的办法是在收购合同里加一个附件,这就是\'披露函\',\"钟山说,\"\'披露函\'里,企业的负债、诉讼等事项都必须披露出来,卖方必须保证这些事项对买方没有隐瞒。此外,对交割期前卖方的行为也做了限制,比如如果在日后发生没有包含在\'披露函\'里的事情,买方可以向卖方追索,这样就避开了收购后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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