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在我国利大于弊
我国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大多是按照“逃控机制”模式设立的。流行的做法是,把原有的企业剥离一部分包装上市,称为上市公司。原来企业的非核心资产留下来叫“存续企业”,这个企业代表国家控股上市的新企业。“存续企业”的总经理(或称法人代表)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这种“逃控机制”模式为上市公司MBO的无政府状态提供了便利条件。往往同一个人在MBO中同时扮演两个角色:既代表国有股这个被收购对象,同时也代表着收购主体,自己对自己进行交易,有人一针见血地称之为“没有管理的管理层收购”。
MBO作为这样的一种“逃控机制”的产物,就是这样由原来意义上的反收购工具,蜕变成为国有资产流入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腰包的“暗渠”。从以往的大多数管理层收购案例看,由于操作缺乏透明度,管理层作为收购主体时,在收购过程中,就可能存在通过调剂或隐藏利润、扩大亏损的办法迫使大股东转让股权,在谈判中操纵价格,或与国有股代表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在管理层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内部人”与第一大股东的利益彻底一体化,如果监管不力,大股东通过各种方式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将更为便捷,而且所获利益会更直接。
尽管有争议,但应该看到,管理层收购在我国有其特定的意义。中国经济需要并购重组来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通过股权收购完成产权的转轨),需要并购重组的帮助从新兴走向成熟(通过重组完成产业的调整和成熟),也需要并购重组的帮助应对WTO带来的挑战和机会。
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和收缩的大前提下,要实现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部门向战略部门集中,管理层收购大有可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进入新的阶段。这就为实施管理层收购提供了重要的机会。据统计,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存量为3841亿股,中国管理层收购的市场潜力巨大。就现实情况而言,存心要钻政策法规的空子、实现“一夜暴富”的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企业都希望通过规范的运作,达到成功改制的目的。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的粗糙和法规的模糊性,他们只处处于犹豫和观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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