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介机构功能的错位,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一些中介机构在财务报告披露的问题上和上市公司一起与监管部门周旋,使监管者在专业水平上处于劣势,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3、法制不健全。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通常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无法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二、财务报告质量监管制度的建立
(一)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1、应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督管理机构,从机制上防范公司管理层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具体如下:(1)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担任负责人的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与公司有关的审计事宜,通过审计委员会持续检查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和内部财务控制,保证公司财务报告过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从而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2)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减少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3)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监事应具备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4)要建立完整、合理、有效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充分有效地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及内部审计机构的功能作用。
2、改进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多元股权结构约束机制股权过于集中往往会使大股东拥有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而这种控制权又直接表现在对董事会的操纵上。当大股东目标与公司目标之间存在冲突时,公司行为往往会有被短期化的倾向,甚至出现扭曲行为,容易对公司的持续发展造成冲击。因此,需要建立多元股权结构约束机制。
(二)加大对违规披露财务报告信息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上市公司敢于进行违规操作,社会中介机构敢于为上市公司造假,其主要原因是造假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为此付出的成本。对此,笔者建议对造假上市公司不仅仅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如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高额罚款、实行市场禁入等,情节恶劣的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参与造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予以重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限定相关从业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甚至永久性不得从事相关职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等。与此同时,要对因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而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从根本上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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