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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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正面临着谎言的危机,安然、世通已经被五百强淘汰出局,其中世通目前被发现其会计欺诈案涉及的金额可能高达110亿美元。而在我国,琼民源、红光实业、银广厦等会计舞弊,也早已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境界。一系列上市公司的舞弊丑闻,引起了人们的惶恐,让人们开始担心再一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在本文,笔者主要讨论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所有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以此希望能为解决会计舞弊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责任主体范围
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所要披露的最重要的信息,在资本市场的运作过程中,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分析财务报告的整个产生输送过程,可以看出要对虚假财务报告负责任的各个主体。其供给链如下:
公司的会计人员加工财务报告→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负责全面制定财务报告→监事会监督财务报告的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的报出→媒体传播财务报告→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利用财务报告
由以上的供给链可以看出财务报告的供给是经过层层监督才最后服务于相关利益主体的。从整个供给过程看,只要供给链中的各环节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是可以避免最后劣质产品——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影响,相关责任主体在权衡了造假收益与舞弊违法成本孰重孰轻之后,他们选择了舞弊。按照游戏规则,舞弊能带来高收益,也能带来高风险,但理论总是受假设条件限制才在现实中大打折扣的。我们认为风险弱化的原因之一是:惩罚力度不够,法律缺乏足够的威慑力。从以上供给链可以看出对虚假财务报告负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范围。但值得一提的是,会计工作人员虽然也参与了会计信息的生产,但不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这已达成共识,在新修订的《会计法》中体现得尤为明确。而对于传播媒体,由于我国的媒体权限有限,所以法律责任暂且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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