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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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是某橡胶履带厂会计。为了保护用户的利益,完善售后服务,用户对我厂生产的橡胶履带,使用过程中发现因制造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在一年内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但由于橡胶履带的特殊性,损坏以后,不能修理,只能实行包退、包换。请问:1.发生的“三包”损失,应如何入账?2.该“三包”损失是否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请赐教。
贵厂销售的货物因质量、毁损等问题而发生退换,对于退货可按税法“销售退回”的规定处理;对于换发出商品给客户,按货物销售进行处理。因各公司具体做法、情况不一,相应的会计、税务处理也有不同。
一、相关会计处理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四个条件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二、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涉及的相关税务处理
以下主要介绍增值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对企业销售产品后,按照“三包”有关规定,无偿调换的产品或零部件,无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按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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