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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三包”损失如何入账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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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其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企业应按应冲减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可冲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退回或已退回的价款,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按应调整的消费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借记“应交税金”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涉及调整应缴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还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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