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情况下,长期投资与权益的抵销。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时,应如何抵销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与权益?目前尚无正式的规定。有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仅承担投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账户只能降至零,不允许出现负数。故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负数部分,不能冲减集团公司所有者权益,而应在“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仅承担投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按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账户余额只能降至零,不允许出现负数。这对投资企业的个别会计报表而言,无疑是合理的。
但在合并会计报表时,将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当作一个整体来看的话,这样处理似乎不太合理。以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个别公司为例,若因为股东对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而将所有者权益负数部分放在负债反映,就会低估负债,高估权益,不符合谨慎性原则。而且这样处理,所有者权益为负数那部分亏损隐藏在负债里,资产负债表不能反映公司真实的资产状况,也不会出现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资产负债表,我们看到的只有所有者权益为正数或零的资产负债表。同样道理,当我们将集团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同样不应将一部分亏损放在负债项目反映,以免低估负债,高估权益。
所以,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负数部分,应冲减集团公司所有者权益,而不应放在负债项目反映,以真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资产状况。另有一种意见认为: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负数部分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反映。这样处理似乎也不大合理。当我们将集团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时,所谓投资,应是指对集团外的投资,对集团内部应无所谓的投资,故合并会计报表对内部而言,不应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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