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的再抵销
合并会计报表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时,已经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全部抵销。目前规定需要将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再抵销回来,但并没有规定对资本公积是否应再抵销回来。若不将资本公积再抵销回来,则这部分资本公积合并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对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反映的净资产并没有影响,但对合并会计报表使用者可能会产生误解。我国对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不同的规定,资本公积是不允许分配的。有的集团公司内各企业的资本公积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相当大,合并后若不将已抵销的资本公积再抵销回来,容易使人误解,以为合并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未分配利润均是可自由动用的,可能会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所以,在合并会计报表时,除了应将已抵销的盈余公积再抵销回来外,也应将已抵销的资本公积再抵销回来。
内部交易的抵销
内部交易一般分为存货的购销和固定资产的购销,是否均要进行抵销?《暂行规定》要求对两种内部购销均要进行抵销,但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发生不多或对集团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不抵销。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则要求对“集团内部交易及其产生的未实现利润应全额消除”(包括存货及固定资产)。但在实务中是否均要这样处理?我们分存货、固定资产两种情形讨论。
1.作为存货的购销。若两公司间的生产、销售存在上、下游关系,他们之间的销售只是半成品或产成品在集团公司内的流动,并没有对集团外销售,则两者之间的销售应进行抵销。若两公司间在生产、销售上并不存在上、下游关系,他们之间的销售只是偶尔发生,且金额不是很大时,对集团公司的经营成果影响很小的话,根据重要性原则,则无必要进行抵销。
2.作为固定资产的购销。对此类业务是否都应一律进行抵销?举个例子:假如集团内A企业销售一台产品给集团内B企业作为固定资产,售价100万元,成本80万元。使用年限10年,不留残值。若要抵销的话,则要连续10年对售价与成本之差及折旧进行抵销,直到该固定资产退出使用。但通常一个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金额都非常巨大,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数字大多都是千万元或亿元,20万元的内部利润及每年2万元的折旧调整,对整个集团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很小的,依重要性原则,似无必要进行抵销调整。而且这些抵销调整在实务中操作难度较大。因为会受到间隔期间太长,人员的变动,记录的不完整,固定资产的调拨,固定资产大修理可能引起的价值变动,不同年度不同的经手人员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等因素的影响,很难保证在该固定资产整个运作期间的连续抵销及衔接。另外,若A公司不是专门为集团内部公司生产产品的企业,产品又并非滞销,其不卖给B公司也能卖出去,B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又是经营所需要,其不向A公司购买也要向集团外购买,则也可以将此交易看作A公司对外销售产品100万元,B公司从外购入固定资产100万元。因为按公允市价,该固定资产价值应为100万元。这样实务上较易操作,也不违背谨慎性原则,反而更公允地反映集团公司合并资产的价值。但这应有一个前题:即出售产品的公司并非专为集团内的企业制造产品且产品并非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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