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风险因素
任何交易均有风险,风险因素在判断合并报表范围时是值得关注的重要方面。通常,报告实体直接或间接地通过SPE来给外部投资者提供担保或信用保护,而SPE的几乎所有资本均由这些外部投资者提供。正因为有担保的存在,报告实体保留了余剩或所有权风险,而外部投资者因承受了有限的风险暴露,从而实际上成了一个放款者。不能终止确认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便是这方面的例子。
三、“控制”标准国际会计准则的新发展及对SPE的适用性
2003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IASB)就开始重新考虑合并会计报表问题,并立项研究。与此同时,美国FASB也在做相关研究。2004年5月,IASB和FASB还联合召开会议讨论过相关问题。由于项目国际协调的难度以及完成“改进项目”时间的紧迫要求,IASB于2003年末,先对IAS27作了初步修订并要求报告期自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采用。
虽然对IAS27作了初步修订,但IASB的合并会计报表项目并没有停滞不前。在该项目中,一个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控制。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IASB提出的控制标准(即控制概念应符合的标准)如下:
(一)权利标准,即必须能够决定实体的战略融资和经营政策;
(二)获利标准,即必须能够取得实体创造的利益;
(三)“结合”标准(上述两项标准的结合),即必须能够用以上权利来增加、保持或保护实体所创造的利益。
那么,这些“控制”标准是否对SPE也适用呢?理论上讲,既然都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就不应存在特殊的规定仅适用于SPE。但是,也不能不看到SPE结构安排的一些特殊之处。比如,大部分SPE都或明或隐地按“自动导航”机制设立。这些SPE的活动具有前置性,通常是在设立之前就预先确定好了。除此之外,这些SPE的经营决策可能由创立者预先决定,受益人却可能不是创立者本身,而是创立者的客户。这样安排的结果,使IASB拟推出的新合并会计报表模式所要求的“权利标准”和“获益标准”之间的“结合”发生中断。这样看来,IASB拟推出的新模式还需要仔细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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