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合并会计报表项目开始不久,IASB就意识到这一点,只是多有争议而无明确说法,直到2004年11月召开的IASB理事会会议对此才有比较统一的意见。IASB基本认为,新的控制标准对于非SPE的实体是比较合适的,而对SPE尚不能下此结论。有理由预期,将来IASB对SPE的合并会计报表问题可能会有“特殊”的说明。
四、简短的结论
当我们分析美国安然公司的SPE问题时,较少的人会对我国是否也存在类似问题细细思考。人们多半认为,我国不存在SPE会计问题。事实是,我国经济生活中已存在SPE,只不过不像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那样发展成了一项金融创新的普遍手段而已。正如人们所能理解的那样,SPE会计问题处理不妥的话,会成为某些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操纵利润和规避监管要求的“合理”手段,从而留下重大的潜在风险。就目前紧迫的情况而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出现不可避免地要面对SPE合并会计报表问题。对此,笔者以为,一方面要做好“破”的工作,加快研究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会计准则(主要是美国FASB的研究结论),尽快建立适应我国情况的相关规定;二是要做好平稳过渡工作,在还没有“破”之前,暂时不要轻易地否定实施多年的合并会计报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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