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1999年实施、2001年修订)对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对于发现的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而对于发现的前期非重大会计差错或当期差错额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该准则的指南中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是“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并指出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2.具体审计准则及相关权威文献。
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多次涉及重要性概念。截至1999年2月4日共出台三批审计准则,绝大部分审计具体准则的正文中出现一处或多处“重要”、“重大”等字样(除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和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之外)。例如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指出,“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考虑错报或漏报的金额和性质”,但是该准则并未提供如何判断小金额错报或漏报在性质上重要的指南。
我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审计》教材列举了性质上重要的错报或漏报的四种情况:(1)涉及舞弊与违法行为的错报或漏报;(2)可能引起履行合同义务的错报或漏报;(3)影响收益趋势的错报或漏报;(4)不期望出现的错报或漏报。但教材并未具体针对上市公司围绕融资资格操纵利润的现状归纳性质上重要的错报或漏报。
3.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规则。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履行证券发行和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时的规定也采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标准。招股说明书准则(证监发[2001]41号)在总则中指出,“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2001年修订)在总则中指出,“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财务报告的编报规则(证监发[2001]160号)的总则指出:“不论本规定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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