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3我们可以看到,该集团母公司报表占用的货币资金并不很多,但是合并报表显示这两年货币资金状况是低效率的。公司2003年底货币资金为142541.9万元,而与此同时短期借款的余额为135010万元,可以肯定其原因是有的控股子公司的货币资金大量存入银行,另一些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不足、大量短期借款,由此可见整个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程度。如果该集团母公司采用资金集中管理,将整个企业集团的资金统一调配、统一向银行借款,每年节省财务费用几千万元应该没什么问题。
根据阅读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我们发现这种合并会计报表中的“货币资金”与“短期借款”项目同时且长时间“双高”的现象并非罕见。
五、合并报表与集团股利分配的依据
对于集团母公司来说,母公司股东利润分配的报表依据有三种:一是基于母公司利润表的净利润数据;二是基于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数据;三是基于母公司和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的较小数据。我们也知道,不少集团的母公司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这两张报表中的净利润数据相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母公司股东既不能越权也不能超额重复分配盈利,母公司股东能够分配的利润只能是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利润部分。遗憾的是,这个数据难以从利润表(含合并利润表或母公司利润表)直接取得。比如母公司报表中净利润有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投资收益”。该项目既具有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与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无关,回避不谈),又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如果直接将权益法核算形成的“投资收益”向母公司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话,必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产生越权分配和超额重复分配问题。尽管母公司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但无权直接代替子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投资收益”只有在子公司决定进行必要的扣除(如提取的两金)后才能成为母公司股东利润分配的数据基础。因此,母公司股东利润分配的数据只能结合母公司报表、合并报表、以及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等调整计算后得到的才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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