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属于“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的一个子项。据税务干部介绍,办税服务厅受理许可申请后,区县地税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审核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资格、理由及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北京市地税局统一印制发票的式样、内容是否不能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自印发票式样是否符合发票基本要素。区县地税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主管局长作出许可决定后,发票管理部门将决定文书及《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转交办税服务厅。
7月27日,杨女士接到了办税服务厅下达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按照《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1日以前已批准自印发票的企业,在2004年7月1日以后提出续印发票申请的,一律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重新办理审批事宜;2004年7月1日以后已经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续印自印发票数量的企业,只需填写《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续印申请表》,并按照上述程序到北京市地税局办理相关事宜;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后,首次申请使用自印发票的或变更原已认定自印发票式样的企业,应在审查环节将发票式样提交北京市地税局票证中心审核。
如果纳税人需要向国税部门提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国税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凡是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申请人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件)、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原件)2份、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原件)3份、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复印件各1件)、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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