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4.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5.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进行决策;
7.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
8.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国务院的《总会计师》条例是我国CFO的萌芽阶段。随着条例的实施和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CFO这一概念逐渐从发达的资本市场传入我国。在此影响下,上海市政府于1997年11月5日颁布了《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强调了财务总监所应该具备的条件: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原则性强,廉洁奉公;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此后,其他地方政府也颁布了一些有关CFO的规定,如广西、云南、广东和江苏等地区。
以上政府部门所规定的“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与严格意义上的CFO还有一定的差距。正如我们在CFO的发展和转型中所述,严格意义上的CFO除了传统的财务功能之外,将着重于公司的战略规划、决策支持和与投资者的交流,而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主要是对公司财务起一个监督和记录的职责,职能范围非常狭窄。随着企业的自主权的扩大,“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职责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和现代意义上的CFO还有很大的差距。
较为庆幸的是,随着资本市场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在上市公司和大型民营企业中,一批具有战略意识并具有新型知识结构的CFO正在冉冉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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