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自动履行机制是保障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但在我国却严重缺乏。究其原因,是自我约束机制和声誉机制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严格的自我约束很难是经营者的首要选择,其甚至铤而走险放弃自我约束,任利欲膨胀造成经营失败。而现行的法律中,投资者难以起诉经营者的经营失败,并且在破产法中投资者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规范经营者自我约束机制。声誉机制尚未起着约束作用,由此引起,经营者不顾声誉受损,甚至以牺牲声誉为代价,换取私利。我国企业目前对声誉并不重视,其背后有体制原因,也有市场不规范的原因,还有企业产权方面的原因。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程度低,也使得经营者不重视声誉资产,国有企业不如集体、私营企业的原因之一是经理人的声誉机制。因此,目前通过财务总监的监督,使声誉机制发挥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财务预警分析,在我国没有作为一项监督机制运用,可以说是监督中的空白。对于未来,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经营者,往往都持乐观态度,缺乏预警,一旦财务失败,要私让其消亡,要么挽救成本极高。财务总监督,根据所处的企业,进行财务预警分析,应该是有前途的。财务预警分析方法通常有偿债能力分析法、埃特曼模型(AltmanModel)等、埃特曼模型提出了判断企业财务失败的临界值为2.675,即临界值大于2.675,表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反之,表明企业存在财务危机,值越小发生财务失败可能性就越大。由于财务预警分析在事前进行,因此,预警的财务失败并不意味着企业破产,而根据其程度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这些措施有利于增加营运资金、债务重组及财务改组等,以此来保障所有者利益。
限制经营者的违纪行为,是我国向国有企业选派财务总监的初衷,但是在监督技术层面需要完善,如财务总监与经理人之间监督关系可表示为:
A、财务总监监督经理人,经理人不监督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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