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托责任、企业董事(理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保险
ESOPS的资产都存放在信托基金会的名义之下,该信托基金会只为该计划的参与者及受益人的利益服务,必须按照计划文件谨慎从事。由于是董事会任命基金管理者,有关规则规定该计划的受托个人对任何违反信托责任所造成的该计划参与者的任何损失负责。因此,一个受托人可能被要求用个人的财富去补偿不当买卖股票给该计划参与者造成的损失。同时,雇员可以对公司董事及高级人员进行诉讼,而公司董事及高级人员的反诉讼通常要花费很大一笔费用(很容易超过10万美元),这对他们来说(特别是对一些小企业的董事及高级人员),可能是灾难性的。因此,大多数董事会通常要求为董事及高级人员建立保险。
(二)财富转移和利益协调:中国ESOPS的实证依据
1.财富转移
我国国有企业的ESOPS的主要参与者是政府、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员工、市场(中介)以及职工持股会。下面逐一分析。
(1)政府
中国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计划的试点,在公布的正式相关文件中,政府几乎没有什么优惠③,比如税收或银行贷款等等。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对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是相当严格的,因为管理部门首先要保证国有资产不能流失。从转轨经济的过程来看,管理部门与实行ESOPS的企业相比,在信息的交流上处于劣势,同时由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受到限制,中介人员本身的技术素质不高,资产评估中介市场纪律约束力弱,往往造成了资产评估的不准确,结果尽管国有股份卖给了个人,变了现,但国有资产确实流失了。更早些时期,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由于无法可依,内部股外流、人头股等形式造成了明显的国有资产流失。实际上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由于资产评估缺乏公正性,企业与评估机构串谋来掠取国有资产并不罕见。因此,后来政府加强管理是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加强管理是理性的选择,也可能是受到了传统管理惯性的影响,但一个问题是各地区、各部门的管理办法并不统一,甚至在某些重要条款上存在很大的差别①,如代表职工利益的持股会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门来管理。这种严格的管理和规定一方面造成了ESOPS的行业和地区差异,难以在大范围内形成职工自己的利益团体和职工自己的投资群体;另一方面由于资金来源单一和资金用途过于狭窄,ESOPS成为一个简单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买卖行为,没有形成具有一定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变成了一种相当封闭的交易行为。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ESOPS参与者未来的预期相当简单,即在这次交易的时点上要能够有看得见的好处。对有上市预期的公司员工来说,有压低资产定价的倾向。而对于不能够上市的企业来说,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尽可能地压低国有企业资产价格便成为参与该计划的重要动机。这也是早期甚至现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深层原因。其实对于政府来说,只要保证资产能够公平交易,其余的让参与该计划的企业自己去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就可以了。因为政府既然不存在让利,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就应该是实行该计划的首要任务,同时国家完全可以决定哪些行业或企业不能实行ESOPS。政府这种主要基于市场价格的交易行为也许会有利于员工自己去决定参与还是不参与、参与的比例如何以及形成何种未来的公司治理结构等等。从这一点上看,没有及时培育或引进资信评估类中介,让中介采公平评估国有资产,恐怕是政策设计过程中一个值得深刻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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