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员工(企业管理者和普通员工)
对内部职工股没有上市可能的公司来说,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是由内部职工主要以现金,再加上其他自己必须归还借贷的资金购买的。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决定了财富转移的程度。如果资产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初始交易的时点上,可以说不存在财富转移,只是每个该计划参与者的资产组合种类发生了变化,未来财富的转移也难以确定,但目前尚未有这方面的实证资料。但如果国有资产低估了,财富在该计划的初始交易时点上就由国家流向了个人。在内部股退出机制上,目前各地试点企业存在较大的差别,有的有回购规定,有的没有明确的回购规定,如北京市规定符合转让条件的内部股只能在本企业员工之间转让,价格按照上年度每股净资产确定。对能够上市的内部职工股来说,大多数实证研究都表明了具有较大的福利效果。这种财富的转移主要由国家转向企业ESOPS的参与者(假设存在资产低估),再由市场投资者转向内部持股者(价差)。但卖出内部股的员工,绝大多数并没有返回市场,也就没有形成股票市场交易的投资者。
(3)市场(中介)
在这里,市场主要是指非本企业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参与内部职工股交易的投资者,其财富转移(赢利或损失)完全基于自己的独立信用,因此,在那一交易时点上不存在明确的财富转移。中介的费用也是基于交易双方的意愿达成,当然要基于“三公”原则,如果这样的话,中介收取费用并承担自己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遭到被处罚的风险。实际上,由于中介的管理还需要改进,市场纪律的约束力弱,有时会存在串谋现象,结果,中介和内部持股者都会多多少少得到国有资产的一部分。
2.利益保障与协调
(1)职工持股会
目前各地试点企业的职工内部股都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好像结束了托管人不一的局面,有利于规范内部职工股的运作。但各地、各行业的持股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有的属企业工会领导,并要接受更高一级工会的批准,如济南市试点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会。有的由市政府或区、县政府的有关部门直接管理,如上海市的内部职工持股会。外经贸企业要接受外经贸管理。这些不同的管理机构代表不同的地区或行业利益,难免产生一些冲突。比如,按照这些规定来理解,一个在某地的外经贸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会是不是要接受本地管理部门或外经贸部指定的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呢?此外,企业工会领导下的持股会是代表参与该计划的员工,还是代表企业的全体员工呢?从职工持股的比例来看,绝大多数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低于20%,一般在10%左右。较低的持股比例难以从根本上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和参与度。上述诸因素造成职工持股会难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参与该计划的职工难以在更大范围内形成自己的利益保护群体,投资权益也就难以得到较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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