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侦查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反贪污贿赂局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等工作。实际工作中,反贪部门线索多查案缺人手,渎职侵权部门案源少,有力无处使;遇到一人涉嫌贪污、渎职侵权两罪分别查,遇到不是管辖的案件就转查,不仅造成重复讯问取证,浪费司法资源,丧失破案良机,而且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造成力量内耗,削弱了检察权的行使。
3、综合部门设置过多,工作重叠。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及行政装备部门、技术部门都是检察机关的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统计、保密、装备、后勤、财会、行政事务以及政治思想、目标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建、局域网管理等工作。由于分工过细,有时会出现有些事几个管理部门都能管,又都不管的情况,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
4、检察权配置上的不明确,有的职能部门没有完全行使法律规定的检察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明确要求,也没有作出有关解释和规定,导致此项检察权行使上出现真空。
5、片面强调归口管理,一些检察权的配置削弱了检察权的行使。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一度配置有对公务犯罪的侦查权,实践证明对于强化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取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公务犯罪的侦查权,不利于民事行政检察权的独立高效行使。
三、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设想
对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当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使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有法可依,同时实现全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称谓统一,以体现其权威性、合法性、统一性。同时,要根据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职能重叠的机构实行合并,对人员臃肿的机构进行精简,充实到一线的检察工作岗位上,使检察机关每一个岗位的内容充实丰富,充分调动每一个检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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