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中国需不需要独立董事呢?因为俞伯伟事件也曾递交辞呈的伊利股份独立董事王斌认为,从个人来讲,无论把独立董事的作用范围缩小到一个什么程度,它是有作用的,它的作用可能不在于更高地去创造价值,但在某种程度上它能阻止价值毁损。在“伊利事件”上我们的声音、我们的置疑在某种程度上在阻止价值的毁损。这种管制作用很重要。不独立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怎样才能够独立地行使其权力,业界流传着两种不同的说法。其中一种说法是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等给予独立董事权利和义务,也就是通过制度建设来保障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另一种说法以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为代表,他认为,制度设计并不能完全解决独立董事失职这个问题。在他看来,独立董事自身的操行道德等自律行为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行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其实,上述两种想法综合起来获得了多数人的认同。根据监管部门的意图,在董事会组成中引入独立董事,意在发挥独立董事的客观性、公平性和独立性。这样一个比较公正的选择程序变得比较重要。从上文提及的“指导意见”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到,独立董事的提名由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完成,最终人选则是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鉴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状,大股东左右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这直接可能导致独立董事难以独立。虽然“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了一些限制,但显然还不够成熟。记者将其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相关条款相对比,并请教了相关专家,了解到两者差异中最重要的是SEC在强调与公司有商业关系的要求上显然比较严格,譬如其中第三条禁止对象这样描述:“他是某一商业机构的重要管理人员,而该商业机构曾因商业关系而向公司支付或从公司收到过超过该机构年度总收入5%金额的款项,或者超过20万美元金额的款项。”这一条款显然可以有效地避免独立董事介入关联交易。而在中国,由于缺乏相关条款的约束,独立董事卷入关联交易的事件并不鲜见,例如近期的伊利俞伯伟。另外,有专家建议因为中国国有背景的上市公司占大多数,所以有必要禁止曾在政府机关担任过重要职务的官员离任后担任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的来源问题,人大的周叶安教授表示,“国外的独立董事大多由业内人士担当,而国内则多是在学者中产生。比如在美国独立董事中律师这个职业群体占有很大的比例,这些人往往被媒体称为‘watchdog’,而他们却感到很自豪。他们的责任就是:每天都盯着上市公司,看看到底哪个公司犯错了,如果发现了,他就马上买这个公司的股票,成为这个公司的股东,然后进行诉讼。但在我们国家,一旦上市公司出现问题,作为独立董事却没有办法进行诉讼,因为我们没有证据。即使去诉讼,也会因为太高的成本望而却步。”商务部研究院的研究员梅新育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独立董事中学者和退休官员占有相当比例,出现这个现象一方面表明目前中国的独立董事还大多是“花瓶”,另一方面可能表明目前中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他们的主要收益来源于垄断地位(这种地位通常又来自制度变迁)甚至带有“圈钱”色彩的行为,他们更需要名气、权力来保证、提高公司的收益,保证“改革”朝向有利于他们的方向发展,不需要经营管理战略方面的真知灼见。正因为如此,有人抨击独立董事制度仅仅是强化了经济学家和权贵的联盟。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公司倾向于采用股票期权作为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方式——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其在任职期间的独立性,还可以使其多为公司的长远利益作考虑——折算出来平均年薪大概在5万美元左右。顾肖荣告诉记者,在中国一般来说独立董事的年薪在两到三万左右,相对应的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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