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穿所有这些\"要做\"和\"不要做\"的事项中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这些事项综合起来,可以归集到一个用于抵御声誉风险的管理控制系统。在《英国综合公司治理规范》融入了塔恩布尔(Turnbull)风险管理建议(1999)以后,世界上很多公司都制定了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公司治理守则;现在,各公司董事应该意识到他们有责任确保公司实行良好的风险管理。
为了使执行更加有效,行为或道德规范应该是可以被审核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需向董事会或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确保道德规范得以遵守,而且根据最佳做法,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于公司的财务部门。
如何使行为规范更加有效,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重大问题。西蒙·威伯利发表在《e通讯》上的文章“声誉的影响”(2002年9月)提出了一个有用的“12步程序”:
(1)使行为规范植根于核心道德观;
(2)把行为规范发给全体员工;
(3)为揭发违规行为提供保密报告渠道;
(4)将职业道德问题包括在公司培训内容中;
(5)建立一个董事委员会来监控行为规范的有效性;
(6)将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写进年度报告中;
(7)将遵守行为规范的要求订入雇用合约中;
(8)为海外员工提供以本地语言编写的行为规范;
(9)把行为规范提供给商业伙伴,包括供应商;
(10)指定专人负责行为规范的执行;
(11)根据商业环境的变化来修订行为规范;
(12)确保高层管理人员以身作则、作出表率。
这12步程序中的最后一点可能是所有这些当中最重要的。让我们回过头来重新审视安然公司和其他公司带来的问题,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建议,他们的重点都放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专业操守上。公司中的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和总裁,必须以身作则。
制定行为规范是一回事,使它起作用又是另一回事。公司老板应承诺制定并执行良好的道德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其中一个办法是通过让自己和全体成员进行自我评审的方式。这种自我评审的方式,应该包括允许员工对所关注的事件发表意见的程序,衡量员工遵守规范的精神和具体内容的程度,并鼓励及提高遵循道德规范的水平。这种自我评审的结果应该让所有人员都能知悉,若有可能,也应该让感兴趣的股东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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