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次申报的出口退税汇总数据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4、其它相关电子数据。
(二)生产企业需要采集的电子数据及报表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主要录入与出口环节相关的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外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的电子数据及《生产企业免抵退货物申报明细表》;
2、生产企业增值税申报表项目的录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数据来源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等)的电子数据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其他相关电子数据。
三、现行有关外部电子数据采集的相关规定
出口企业从“中国电子口岸”提交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依据国税发[2003]15号文,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
(二)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3]995号文规定,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三)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根据国税函[2005]1051号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推行了“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为了衔接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改革后的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择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试点企业2005年9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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