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综合证券并购方式。即并购企业的出资不仅有现金、股票,还有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和公司债券等多种混合形式。采用综合证券并购方式可将多种支付工具组合在一起,如果搭配得当,选择好各种融资工具的种类结构、期限结构以及价格结构,可以避免上述两种方式的缺点,即可使并购方避免支出更多现金,以造成企业财务结构恶化,亦可防止并购方企业原有股东的股权稀释,从而控制股权转移。
4.杠杆收购方式。即并购方以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将来的现金收入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再用贷款资金买下目标公司的收购方式,杠杆收购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要靠负债来完成,收购方以目标企业作为负债的担保;(2)由于目标企业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使得投资者需要相应的高收益作为回报;(3)具有杠杆效应,即当公司资产收益大于其借进资本的平均成本时,财务杠杆发挥正效应,可大幅度提高企业净收益和普通股收益,反之,杠杆的负效应会使企业净收益和普通股收益剧减。很明显,这种方式好处在于,并购方只需出极少部分自有资金即可买下目标公司,从而部分解决了巨额融资问题。其次,并购双方可以合法避税,减轻税负。再次,股权回报率高,充分发挥了融资杠杆效应。缺点是资本结构中债务比重很大,贷款利率也较高,并购方企业偿债压力沉重,若经营不善,极有可能被债务压垮。
三、对我国企业并购的思考
下面笔者就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在现有环境下企业并购成功需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从企业并购动因来分析。企业并购是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而自愿做出的战略选择,并购的动因应主要体现为企业的动机。但从我国企业并购产生的背景分析,企业并购并不是纯粹的市场经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动机代替了企业的动机;从政府动机看,实行企业并购主要是从摆脱企业严重亏损的困境出发的。这就造成了我国企业并购的局限性:(1)并购动机单一。即企业动机由政府动机所取代,政府以减亏、缓解财政压力为出发点;20世纪90年代初到1999年《证券法》施行前,企业并购动机又以“买壳上市”为主要目的,即主要以获取融资渠道为目的,并购效益不佳。(2)产权界定不清,产权明晰是企业并购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而在我国,尤其是国有企业之间的并购,出现复杂的产权关系,使并购遇到许多难题,如转让费归谁所有、兼并后企业性质为何等问题。甚至造成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3)政府干预较多。我国企业兼并中仍存在政府的盲目干预,给企业兼并带来一定的负效应,也限制了兼并市场的发展。如部门所有制与地方所有制的阻碍,政府搞“拉郎配”,强行兼并,还有的将被兼并企业资产无偿划拨,等等。虽然存在上述问题,但可喜的是,我国的企业并购正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如“万科申华事件”、“无极小飞之争”以及法人股市场上的“光大标购玉柴”等收购事件,表明我国企业并购正由政府行为向市场行为过渡。不容忽视的是,我们必须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明确产权界定,完善市场机制,特别是加快企业并购中的法律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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